為確保比賽有序進行,以及維護賽事的公平性,經本會理事會決議,制訂了《關於賽事安排及更改賽程之規定》,並將於2016年1月1日起嚴格執行。
《關於賽事安排及更改賽程之規定》條文如下:
1.本規定適用於本會主辦之各項賽事。
2.在各項賽事的正式賽程確定後,球隊不得要求改期。
3.倘有下列情況,球隊仍可於比賽日的7天或之前(比賽當天不納入7天之計算)透過書面或電郵的方式向本會申請改期,不受本規定第2點的限制:
3.1球隊中有兩名或以上的球員代表澳門外出比賽,而按本點規則申請之球隊須於外出日期起計三星期前提出。 (本點條文經本會理事會於2017年4月決議通過修訂)
3.2在已公佈的賽程中對調賽程,惟必須遵守以下規定。
3.2.1必須經對調賽程所涉及的各支對賽隊伍同意,且各支對賽隊伍必須在提出申請的同時或之前,透過書面或電郵的方式明確向本會表示同意對調賽事。
3.2.2有關各隊間的聯絡事宜全部由提出申請之球隊負責,本會不會居間協調。
3.3 申請必須經本會競賽部審核同意,以確保不影響賽事之公平性。
4.每年12月24日至翌年1月1日、農曆年除夕至初五、 清明節、勞動節、中秋節翌日、國慶日、重陽節及回歸日不會編排本地常規性賽事,其餘日子本會將按充份利用場地之原則編排本地常規性賽事。(本點條文經本會理事會於2022年12月決議通過修訂)
5.賽事當天遇有颱風之情況,將按以下規定處理:
5.1比賽表定時間前3小時仍懸掛8號或更高的颱風信號時,比賽取消。
5.2在8號颱風信號除下3小時後恢復賽事,本會競賽部負責通知相關球隊有關賽事之安排。
5.3已取消之賽事本會競賽部會再作安排及另行通知。
6.本規定之最終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本會理事會所有。